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新黄金城667733本专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沈工院[2023]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三条 学院评定以下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10000/年/生
(二)省政府奖学金 8000/年/生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详见《新黄金城667733本专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及名额分配按当年下达到学校数额执行。
(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优秀学生。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学年内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年内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全部达到及格以上;
(四)日常表现良好,学年德育学分达到“1分”(每学期不低于0.5学分);
(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为社会、为学校、为他人服务的奉献精神;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
(七)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学费(按有关规定符合减、免、缓交学费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 凡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对已经违规取得奖学金者,除追回奖励金额外,适用《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条件:
1.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含二年级);
2.学年德育学分达到“1分”(每学期不低于0.5学分);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要求学年内获学校一等奖学金及以上(含一等),如综合排名相同时,学习成绩优先;如学习成绩相同优先考虑孤儿、特困生、贫困生;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为位于前10%(含10%),不足前10%(含10%)但达到前30%(含30%),如在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者,也可申请,同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5.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评选。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本人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2.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需要参加答辩,否则视为放弃。答辩结束后,计算学生总成绩,总成绩=学业平均分*60%+答辩平均分*40%;
3.总成绩按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当年学校分配的应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推荐参评人选,组织被推荐学生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省财政厅将奖学金划拨我校后,由学校将奖学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院。
学院
二○二四年十月